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22號
聲 請 人 李文進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○○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原所有權人劉紅愛所有坐落高雄巿橋頭區甲圍段123
地號土地及其上7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(謄本應載明
所有權人、抵押權人、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、設定義務人之
完整姓名)。
二、請確認上開不動產現所有權人為何人,並具狀更正相對人,
及提出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