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更一字,108年度,10號
CTDV,108,司促更一,10,2019052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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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0號
 
債 權 人 買對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卜錦蘭 
債 務 人 何智宏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日起至繳
  清本院一百零七年度司促字第一二九九三號支付命令第一項
  所載金額之日止,按日支付新臺幣參仟零捌拾元之日本收貨
  處倉儲費用,及應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五日起至取走商品
  之日止,按日支付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之臺灣收貨處倉儲費
  用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5  月  27  日
 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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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買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