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0號
債 權 人 買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卜錦蘭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智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貴公司就請求「日本收貨處倉儲費」之部分,原聲請狀請求按日
支付新臺幣3,136元,於107年10月26日陳報狀變更請求標的第二
點為按日支付3,080元,請確認本件是否以新臺幣3,080元為計算
基準?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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