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更一字,108年度,10號
CTDV,108,司促更一,10,201905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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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0號
 
債 權 人 買對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卜錦蘭 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智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貴公司就請求「日本收貨處倉儲費」之部分,原聲請狀請求按日
支付新臺幣3,136元,於107年10月26日陳報狀變更請求標的第二
點為按日支付3,080元,請確認本件是否以新臺幣3,080元為計算
基準?
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5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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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買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