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6288號
CTDV,108,司促,6288,20190528,1

1/1頁
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6288號
 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


債 務 人 林燕山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伍佰貳拾伍元,
  及其中㈠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玖拾捌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
  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㈡
  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捌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四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林燕山於民國94年02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50,000
  元,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,000元 (註:雙方同意日後聲請
 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),自民國94年02
  月05日起至民國95年02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
  率百分之15.00採機動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
  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...
  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
 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
 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  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03日止累計142,295元正
  未給付,其中44,298元為本金;97,997元為利息;0元為依
 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  ,另應給付如主文㈠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林燕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 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03日止累計184,230元正未給 付,其中52,184元為消費款;132,046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,另應給付如主文㈡所示之利息。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



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
 
 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 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