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6146號
CTDV,108,司促,6146,201905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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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6146號
 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


債 務 人 許清富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,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
  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
  十計算遲延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  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(中華民國106年1月
   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)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
   有限公司,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,合先敘明。
  ㈡緣相對人許清富於民國92年6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,額度新
   臺幣20,000元整。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
   本金餘額。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
   之2.00%,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
   款時,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;若相對人於動
   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(含利息及各項費用)超過聲
   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,且差額超過最低
   應付款時,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。期間如
   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,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視
   為全部到期,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;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
   率20 %計付。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。
  ㈢查相對人許清富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0,000元整,及自民
   國93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。依民事訴訟
   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。狀請 鈞院鑑核,賜准予發給支付
   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4  日
 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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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