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6113號
CTDV,108,司促,6113,201905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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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6113號
 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債 務 人 李丁財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陸佰貳拾柒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貳拾肆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
 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
  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4  日
 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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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