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6089號
CTDV,108,司促,6089,201905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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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6089號
 
債 權 人 美商沛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章強  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嘉峻即易材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易材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
 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
 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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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美商沛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美商沛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