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089號
債 權 人 美商沛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章強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嘉峻即易材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易材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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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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