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088號
債 權 人 森鴻工程行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請釋明森鴻工程行為獨資亦或合夥,其負責人為何人?如森
鴻工程行為獨資,請更正債權人為『○○○(負責人姓名)
即森鴻工程行』,如森鴻工程行為合夥,請補正其法定代理
人。
三、請求營業損失之新臺幣81,683元之計算式,及相關文件。
四、債務人黃麟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