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6030號
CTDV,108,司促,6030,201905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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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6030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



債 務 人 馬美樂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柒仟叁佰捌拾壹元,
  及其中㈠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壹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
  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
  利息,㈡新臺幣玖萬肆仟貳佰陸拾參元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
  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
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
  管理委員會民國98年8 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 號
  函核准於98年9 月1 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債
  權人,合先敘明。
 ㈡債務人分別於93年3 月及94年2 月間向債權人及案外人申請
  信用卡,經債權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
  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
  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
  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 ㈢債務人迄104 年8 月底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(下同)241,68
  5 元整、迄104 年08月底積欠案外人335,696 元整未為清償
   (含代償金額、手續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
  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) ,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
  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。
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
  8 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
  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3  日
 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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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