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5987號
CTDV,108,司促,5987,201905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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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598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


債 務 人 劉才銘 

債 務 人 劉能上 

債 務 人 黃靜瑤 

 
一、債務人黃靜瑤劉才銘劉能上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
  壹拾玖萬零叁拾貳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
 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緣債務人劉才銘於民國96年5月至100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
   劉能上黃靜瑤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「就學貸款
   放款借據」1紙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90,032元整,另加計
   利息與違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
  ㈡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
   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
  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劉才銘自就讀學校畢業後
   未依約履行,迭經催討未果,債務人劉能上黃靜瑤既為
   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3  日
 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表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 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(新臺幣)│ (民 國) │ (民 國)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190032元│自108年1月1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2.15%   │
│  │    │日起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(新臺幣)│ (民 國) │ (民 國)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190032元│自108年2月2 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    │日起  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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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