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98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債 務 人 劉才銘
債 務 人 劉能上
債 務 人 黃靜瑤
一、債務人黃靜瑤、劉才銘、劉能上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
壹拾玖萬零叁拾貳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
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劉才銘於民國96年5月至100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
劉能上、黃靜瑤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「就學貸款
放款借據」1紙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90,032元整,另加計
利息與違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
㈡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
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
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劉才銘自就讀學校畢業後
未依約履行,迭經催討未果,債務人劉能上、黃靜瑤既為
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表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(新臺幣)│ (民 國) │ (民 國)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190032元│自108年1月1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2.15% │
│ │ │日起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(新臺幣)│ (民 國) │ (民 國)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190032元│自108年2月2 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 │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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