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5924號
CTDV,108,司促,5924,201905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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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5924號
 
債 權 人 佶紘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丁國欽 
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系爭支票複印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影本。
二、債務人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
 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  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3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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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佶紘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紘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