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924號
債 權 人 佶紘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丁國欽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系爭支票複印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影本。
二、債務人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
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