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922號
債 權 人 買惠香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鑫誠國際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依所附之收據抬頭為鉅燁,則台端請求之依據為何?
三、釋明利息自107年9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?並提出相關資料
。(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
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
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
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,民法第229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如利息起算日非支付命令送達翌日,應併釋明其
依據。)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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