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815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債 務 人 陳易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陸佰伍拾叁元,及
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
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陳玉彬於民國94年4月27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
款,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0萬元整,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4%計
息,詎料債務人陳玉彬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4年10月26日止,
現尚有本金180,653元未獲清償,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
償,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之規定,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償得視為全部到期,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自應給付
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。
二、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並有附呈貸款申請書
影可證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狀
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為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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