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5815號
CTDV,108,司促,5815,201905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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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5815號
 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


債 務 人 陳易陞
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陸佰伍拾叁元,及
 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十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  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債務人陳玉彬於民國94年4月27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
  款,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0萬元整,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4%計
  息,詎料債務人陳玉彬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4年10月26日止,
  現尚有本金180,653元未獲清償,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
  償,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之規定,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  償得視為全部到期,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自應給付
  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。
  二、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並有附呈貸款申請書
  影可證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狀
  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為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0  日
 
 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 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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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