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5814號
CTDV,108,司促,5814,20190520,1

1/1頁
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5814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


債 務 人 謝進光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捌拾肆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貳拾捌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
 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
  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新臺幣貳仟柒佰元之違
  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債務人於民國93年4 月30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
  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
  約商店記帳消費,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
  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,並須於當( 次) 月之繳款截止
  日前向債權人清償,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
  之20計算之利息,及自96年1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
  付違約金新臺幣(下同)900 元,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。
 ㈡債務人至96年01月2 日止共計結帳為77184 元未按期給付,
  其中68528 元為自93年04月30日起至96年01月2 日止之消費
  款,8656元為循環利息。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
  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0  日
 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