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5731號
CTDV,108,司促,5731,201905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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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5731號
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耀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體敘明違約金計算之期間為何?
二、承上,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8條第2項規定,發卡
  機構因持卡人未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
  ,而約定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時,其收取方式應依主管機關
  規定辦理。另依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令規定:「(一
  )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
  。(二)發卡機構因持卡人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
  低應繳金額,而約定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時,應依下列事項
  辦理:1.違約金應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,及符合衡平原則。
 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。4.持卡人「當期帳單應繳
  總金額」逾新臺幣一千元者,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、二及
  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(下同)300元、400元
  及500元。(三)發卡機構之違約金收取方式與本令不符者,
  應於100年3月31日前完成調整。倘貴公司非請求至100年3月
  31日止計算之違約金,請併釋明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5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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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