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5537號
CTDV,108,司促,5537,201905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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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5537號
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
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羿竹( 原名: 陳宥鳳)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請確認抵充之時序有無錯誤(依帳單所載,債務人2006/10/03繳
款新臺幣100,000 元,則貴公司抵充帳單日期2006/10/25之利息
2,501 元、帳單日期2006/11/26之利息2,668 元之依據為何?)
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5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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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