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537號
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羿竹( 原名: 陳宥鳳)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請確認抵充之時序有無錯誤(依帳單所載,債務人2006/10/03繳
款新臺幣100,000 元,則貴公司抵充帳單日期2006/10/25之利息
2,501 元、帳單日期2006/11/26之利息2,668 元之依據為何?)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