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521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代 理 人 蔡政成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活動高手廣告設計有限公司、于嘉薇、李楊
甘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
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活動高手廣告設計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
?(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翁瑋良
非于嘉薇)。
二、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。(如需合理期間通知,
始視為全部到期,請一併提出以書面通知相對人之『通知函
』及『回執正、反面』)
三、帳務明細。
四、債務人于嘉薇、李楊甘玉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
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五、債務人活動高手廣告設計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
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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