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496號
債 權 人 曾寶億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蔣攸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確認請求之事實理由(台端以買賣關係請求,惟依台端提
出之債權證明文件為寄賣單,與台端所陳不一,請再確認。
)
二、請釋明台端得請求之依據。(依寄賣單所載為中華企業)
三、請釋明CANDY'S STOP AND SHOP 係為獨資或合夥?並提出商
業登記資料。
四、債務人蔣攸青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