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383號
債 權 人 張敏珠即東洋寢飾行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妍雯、韓秀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各張本票之『提示日』為何?並應『具體載明年、月
、日』。
二、票號0000000號,面額新台幣1,800,000元之本票,發票人僅
曾妍雯,則請求債務人曾妍雯、韓秀梅共同給付之依據為何
?
三、請按下列表格填載各張本票請求之金額為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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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請求金額 │票據號碼│
│號│(民國) │ (新台幣) │ (新台幣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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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102年7月9日 │1,800,000元 │ │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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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105年4月26日│800,000元 │ │176548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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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合計 │2,600,000元 │1,940,000元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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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