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5383號
CTDV,108,司促,5383,2019051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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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5383號
債 權 人 張敏珠即東洋寢飾行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妍雯韓秀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各張本票之『提示日』為何?並應『具體載明年、月
  、日』。
二、票號0000000號,面額新台幣1,800,000元之本票,發票人僅
  曾妍雯,則請求債務人曾妍雯韓秀梅共同給付之依據為何
  ?
三、請按下列表格填載各張本票請求之金額為何?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 │ 請求金額  │票據號碼│
│號│(民國)  │ (新台幣)  │ (新台幣)  │  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 │102年7月9日 │1,800,000元 │      │0000000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2 │105年4月26日│800,000元  │      │176548 │
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     合計 │2,600,000元 │1,940,000元 │   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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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