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254號
債 權 人 陸炳杉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雅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利息自民國108年5月2日起算之依據為何?(利息起算
日非支付命令送達翌日,應併釋明其依據,並提出相關資料
)
三、債務人陳雅莉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