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5251號
CTDV,108,司促,5251,201905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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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5251號
 
債 權 人 章蘭英 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雅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
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會款610,450元、444,782元、128,756元之計算式各
  為何?
二、釋明利息自民國108年4月28日起算之依據為何?(利息起算
  日非支付命令送達翌日,應併釋明其依據,並提出相關資料
  )
三、債務人陳雅莉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 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9 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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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