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5225號
CTDV,108,司促,5225,201905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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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5225號
 
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


債 務 人 林約良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捌仟肆佰玖拾元,及其中新
  臺幣伍仟肆佰玖拾元,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㈡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參
  拾肆元,及其中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零一
  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
 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9   日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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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