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128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
債 務 人 吳蕙俐即賴麗玉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吳進益即賴麗玉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吳明達即賴麗玉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吳靜雯即賴麗玉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吳珮筠即賴麗玉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賴麗玉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連帶
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貳拾貳元,及其中新臺幣肆仟零捌
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第三人賴麗玉於民國94年9 月1 日起向聲請人請領並核發(
卡號:0000-0000-0000-0000 )之信用卡使用,依信用卡條
款規定,相對人等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
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,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
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
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之利息及違約金。
㈡第三人賴麗玉共消費新臺幣4,084 元未按期給付,加計年費
、利息、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13,222元,
雖屢經催討,相對人等仍無力繳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
條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相對人等發給支付命令,
實感德便。
㈢第三人賴麗玉已死亡,依民法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
,應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,故被繼承人之債權債
務關係應由繼承人即債務人吳蕙俐、吳進益、吳明達、吳靜
雯、吳珮筠繼承,故債務人等依法就繼承之遺產範圍內負連
帶償還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