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119號
債 權 人 陳弘富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源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發支付
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、請求之原 因事實。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、第3 款、第2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,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。二、經查,債權人以債務人源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積欠 其107年11月份、12月份薪資為由,聲請對債務人源川公寓 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。惟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 月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其月薪單,債權 人於108年5月16日僅提出債務人源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 公司之工商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, 仍未據提出月薪資證明文件,依前開規定,債權人之聲請, 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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