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5119號
CTDV,108,司促,5119,201905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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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5119號
 
債 權 人 陳弘富 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源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月薪資單。
二、債務人源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
 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
  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7 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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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源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