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090號 債 權 人 陳怡君即連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崔庭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請釋明群立法律事務所係為獨資或合夥?並提出登記資料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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