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4915號
CTDV,108,司促,4915,2019052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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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4915號
債 權 人 買惠香 
 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尹勇智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。債權人之請求 ,應釋明之。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 百十一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項第3款、第2項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次按,所謂因釋明而應提出之能即時調查之證據,係指當事 人於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,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 行調查之證據而言,故當事人如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 ,法院自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。(最高法院75年度台 抗字第453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)又支付命令不經訊問債務人 ,僅憑債權人之聲請,即使債權人迅速取得執行名義,倘債 務人未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內提出異議,該支付命令即具 執行力,是支付命令之效力甚為強大,債權人自應就其請求 之原因事實,提出相符之書證供法院為形式上之審查,以確 保支付命令之正確性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主張向第三人巨輪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購買 大視代經銷代理合約,債務人為該公司負責人,並承諾每年 支付回饋金,未依約履行為由,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。 惟依系爭合約書所示,立契約人為第三人巨輪國際開發有限 公司,債務人僅為其代表人,非契約當事人,經本院裁定命 限期補正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、釋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之依 據為何,債權人收受後具狀提出橋頭地方檢察署通知書、判 決書搜尋結果、大視代組織架構圖、巨輪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之資產負債表及105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,泛稱債務人尹 勇智以詐騙手法假投資真詐騙、不得當利,復未提出其他可 供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,以釋明與債務人尹勇智間具債權 債務關係,是債權人之聲請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




 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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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巨輪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