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4914號
CTDV,108,司促,4914,201905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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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4914號
 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
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侯連興劉瓅美(原名:劉麗美)間請求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(查拍賣受償金額依民法第323條前段規
定,於抵充利息後,應充本金,故按分配表所示受償金額計算,
本件債權本金餘額應為不足額即新台幣1,279,661元扣除違約金
欄所示金額。又若當事人間另有抵充順序約定,應提出相關證明
文件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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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