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914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侯連興、劉瓅美(原名:劉麗美)間請求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(查拍賣受償金額依民法第323條前段規
定,於抵充利息後,應充本金,故按分配表所示受償金額計算,
本件債權本金餘額應為不足額即新台幣1,279,661元扣除違約金
欄所示金額。又若當事人間另有抵充順序約定,應提出相關證明
文件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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