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4896號
CTDV,108,司促,4896,2019052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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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4896號
債 權 人 采揚天大廈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王和源

債 務 人 呂錦香 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貳佰肆拾元,及自本支付
 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
 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、請求之原
  因事實。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
  1 項第2 款、第3 款、第2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
  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,法院
  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。經查,債
  權人請求利息1,721 元部分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日裁
  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請求利息依據及計算式
  及利息再請求利息之依據,該裁定於108 年5 月8 日送達債
  權人,債權人108 年5 月17日民事補正狀仍未補正,依前開
  規定,債權人該部分之聲請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 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0  日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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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