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4851號
CTDV,108,司促,4851,201905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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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4851號
 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


債 務 人 黃登厚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柒拾陸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債務人黃登厚於民國104年10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
  ,約定自民國104年10月02日起至民國107年10月02日止按月
  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06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 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 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  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  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  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
  月23日止累計9,154元正未給付,其中8,799元為本金;262
  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
 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
  息。
 ㈡債務人黃登厚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54337285806
  65323,卡別:MASTER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
  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10日止累計7,722元正未給付,
  其中7,382元為消費款;340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
 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
  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,(003)所示之利息。
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  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  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
  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5  月  3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表
108年度司促字第4851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   │ 利息起算日   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   │ 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8799元│民國108年4月24日 │清償日   │按年利率13.06%│
│  │      │       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3042元│民國108年4月11日 │清償日   │按年利率11.54%│
│  │      │       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4340元│民國108年4月11日 │清償日  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 │      │      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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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