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4489號
CTDV,108,司促,4489,2019051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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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4489號
 
債 權 人 莊羽豐 
債 務 人 民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惠恭 


債 務 人 江紅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,及自民國
  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
  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  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 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
  有明文。次按,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請求
  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,如無約定利率者,依年利六釐計
  算,票據法第133條亦有明定。經查,本件債權人對請求按
 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部分,未提出曾經約定之釋明文
  件,故依法僅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則債
  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 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5  月  17  日
 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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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民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