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489號
債 權 人 莊羽豐
債 務 人 民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惠恭
債 務 人 江紅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,及自民國
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
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次按,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請求
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,如無約定利率者,依年利六釐計
算,票據法第133條亦有明定。經查,本件債權人對請求按
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部分,未提出曾經約定之釋明文
件,故依法僅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則債
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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