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4332號
CTDV,108,司促,4332,2019050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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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4332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
代 理 人 吳鎮州 
債 務 人 王鴻杰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參拾玖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參拾參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
 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七計算之利息,
  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佰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   日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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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