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4128號
CTDV,108,司促,4128,2019050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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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4128號
 
債 權 人 佶紘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丁國欽 


 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,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次按支票為發票人委託銀行業等金融機關付款之票據, 支票之發票人,僅應依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,票據法 第4條及第126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144條準用第85 條第1項規定,支票經向付款人提示而不獲付款,為行使追 索權之前提要件。是支票須向付款銀行為提示後未獲付款( 以退票理由單為證)始得行使追索權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係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,惟未提出債務人所簽發系爭支票8紙之退票理由單,無從 認定債權人是否已合法提示而得行使追索權,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4月12日裁定命限期補正,債權人於108年4月22日之補 正狀仍未提出退票理由單,依前開規定,債權人之聲請,於 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
 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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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佶紘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紘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