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850號
CTDV,108,司促,3850,20190506,2

1/1頁
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850號
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
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雄市私立邏輯門文理補習班發支付命
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民事訴訟 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 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。二、經查,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高雄市私立邏輯門文理補習班發 支付命令,惟債務人高雄市私立邏輯門文理補習班為獨資, 且負責人非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之巫孟秋,經本 院於民國108年4月2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正債務人為何人,該裁定於108 年4 月11日送達債權人,債 權人迄未補正,依前開規定,債權人之聲請,於法未合,應 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