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7年度,174號
CTDV,107,重訴,174,201905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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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174號
原   告 蔡○○ 
兼法定代理 蔡永祿 
人           
兼法定代理 王郁甄 
人           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律師


被   告 陳茂偉 



被   告 王麗卿 
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
複代理人  張立杰律師
被   告 幼獅大樓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張曉琳 
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民國108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,
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原告甲○○已懷孕24週,本應避免外界震動 、噪音侵擾而導致危及母體及胎兒安全健康,詎被告乙○○ 為位於幼獅大樓之門牌號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房屋( 下稱系爭房屋)所有權人,與被告丙○○為夫妻關係,其共 同委託他人整修系爭房屋時,未依據幼獅大樓住戶規約第3 條、幼獅大樓施工裝潢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之約定,於施工 前通知被告幼獅大樓管理委員會(下稱幼獅管委會)及公告 周知,即擅自施工,於民國106年2月8日施工時造成震動及 噪音過劇,致使不知情之甲○○無從走避預防,因而受到震 動及噪音之影響而羊水破裂,先送德謙腹產小兒醫院(下稱 德謙醫院)急診,再轉送財團法人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 念醫院(下稱高醫醫院),於翌日同年月9日剖腹產下蔡☆



☆及原告戊○○,蔡☆☆及戊○○在母體內周數不足、出生 時發育未完全身體孱弱,於同年月10日蔡☆☆死亡,戊○○ 則自106年2月9日出生後,因體弱持續在高醫醫院住院至106 年7月1日出院,出院後仍需每周回診一次,其身體微恙即需 就醫。丙○○、乙○○未將整修系爭房屋通知幼獅管委會並 公告周知即率然施工,致甲○○因震動及噪音而早產,蔡☆ ☆因早產死亡、戊○○因早產而受有發育不全,身體健康較 同齡兒童孱弱及發展遲緩、丁○○、甲○○受有精神上痛苦 。原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192條第1項、第 194條、第195條第1項規定,請求丙○○、乙○○連帶賠償 戊○○醫療費用新臺幣(下同)39,795元、精神慰撫金280 萬元,僅請求0000000元;連帶賠償甲○○醫療費用22,036 元、身體健康受損之精神慰撫金15萬元、蔡☆☆死亡之精神 慰撫金300萬元,共計0000000元,連帶賠償丁○○所支出蔡 ☆☆之醫療費用6,310元、蔡☆☆死亡之精神慰撫金300萬元 ,共計0000000元。幼獅管委會既受住戶委任管理大樓事務 ,其所聘請管理員明知丙○○、乙○○進行裝潢施工,卻未 依上開管理規約要求為施工登記及張貼公告,其致甲○○、 戊○○受前開傷害、蔡☆☆死亡,甲○○、丁○○受精神痛 苦,幼獅管委會未履行與住戶間之管理契約使原告受上開損 害,原告自得依民法第544條、第224條、第227第1項、第27 7條之1第1項之規定,請求幼獅管委會就原告如前開所示損 害及金額負賠償責任。丙○○、乙○○與幼獅管委會間,分 別基於不同原因而需對原告負相同損害賠償責任,為不真正 連帶債務關係,原告聲明其中被告為給付者,其餘被告於同 額給付範圍內,免其給付責任。原告爰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 被告加計遲延利息賠償原告所受損害,並聲明如下:㈠丙○ ○、乙○○應連帶給付戊○○2,829,295元、甲○○3,172 ,036元、丁○○3,006,310元,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㈡幼獅大樓管理委 員會應給付戊○○2,829,295元、甲○○3,172,036元、丁○ ○3,006,310元,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㈢前二項聲明中其中之一被告為 給付者,其餘被告於同額給付之範圍內,免其給付義務。 ㈣願供擔保,請准免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抗辯:
㈠、丙○○、乙○○抗辯:被告並無違反幼獅大樓住戶規約第3 條、幼獅大樓施工裝潢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之行為,且裝潢 系爭房屋行為與甲○○發生早產間,欠缺相當因果關係,難 謂構成侵權行為,自不需就原告所稱損害負賠償責任。丙○



○、乙○○既無侵權行為,自無須與幼獅管委會負不真正連 帶債務關係。並聲明: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㈡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。
㈡、幼獅管委會抗辯:
丙○○、乙○○委由特力屋公司僱工整修系爭房屋,施工期 間係自106年2月6日至同月14日完工,幼獅管委會於開工之2 月6日中午即張貼施工案公告,而同年2月8日進行施作防水 工程,並無以電鑽敲打壁磚及地磚,肇致有震動及劇烈噪音 之情,而致甲○○羊水受到震動及噪音影響而破裂之可能。 甲○○早產、蔡☆☆之早產死亡及戊○○早產而發育遲緩等 節,與丙○○、乙○○整修系爭房屋時,有無產生震動及劇 烈噪音間,並無相當因果關係。幼獅管委會有無要求丙○○ 、乙○○為施工之登記及張貼公告,亦與原告所受上開損害 間,並無相當因果關係。甲○○懷孕雙胞胎,本為高危險群 母親,且其妊娠前期(約妊娠12至13週)曾因脅迫性流產而 住院,亦有多次腹痛徵狀之就醫紀錄與診斷,造成甲○○早 產係其自身潛在因素,而非施工之震動與噪音所致,原告請 求幼獅管委會賠償其損害,並與丙○○、乙○○共同負不真 正連帶債務關係並無理由。並聲明: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。㈡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。
三、不爭執事項:
㈠、丙○○、乙○○為夫妻,乙○○為系爭房屋所有權人,其等 二人於106年2月6日至同年月14日委任他人裝潢系爭房屋, 106年2月8日進行裝潢整修工程。
㈡、甲○○為懷孕24週之孕婦,居住於系爭房屋上方之門牌號碼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3樓之2房屋,於106年2月8日因羊 水破裂至德謙婦產小兒醫院急診,再轉送高醫醫院,並於同 年月9日產下雙胞胎蔡☆☆及戊○○,蔡☆☆於同年月20日 死亡,甲○○106年2月9日至同年5月25日住院及門診治療、 戊○○自106年2月9日至107年5月22日住院及門診治療,戊 ○○因早產而有發展遲緩症狀。
㈢、幼獅大樓住戶規約第三條:「凡本大樓住戶,均應遵守本公 約之規定與本樓所有管理章則及辦法,或所有權人會議,管 理委員會之決議事項」。
㈣、幼獅管委會對原證1、2、3、5不爭執,對原證6、7、8、附 表1、2、3形式真正不爭執。
四、本院判斷:
(一)系爭房屋於106年2月8日是否因施工而有震動及劇烈噪音 ?
1、原告主張:系爭房屋因施工有震動及噪音過於劇烈等情,



被告則抗辯:106年2月8日系爭房屋進行施作防水工程, 並無以電鑽敲打壁磚及地磚,致有震動及劇烈噪音之情。 2、經查,證人即特力屋專案管理師於檢察官偵訊時證述:施 工期間預計106年2月6日至同年14日完工,施工項目日程如 被證四之稽核/施工人員簽到單、只有第一天拿電鑽打牆壁 ,及最後一天安裝配件有用到,其他天都沒有。2月6日那 天比較吵,因為在打原本壁磚及地磚打掉,是1天,實際吵 的是早上而已,2月8日是作防水工程,沒有聲音等語」( 台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1076號卷宗第97、 98頁),並有特力屋專案工程進度表、稽核/施工人員簽到 單(橋檢106年度他字第1076號卷宗第74、75頁)可證,且 原告就其主張系爭房屋於106年2月8日因施工而有震動及劇 烈噪音一節,未舉證證明,原告之主張,自難採信,堪認 被告抗辯106年2月8日系爭房屋係進行施作防水工程,並無 以電鑽敲打壁磚及地磚,致有震動及劇烈噪音等情為真。(二)甲○○早產及戊○○因早產發育遲緩、蔡☆☆因早產死亡 ,與系爭房屋施工震動及噪音有無因果關係?
1、 原告主張噪音及震動確實會造成孕婦早產或流產,甲○○ 已懷孕24周,本應避免外界震動、噪音侵擾而導致危及母 體及胎兒安全健康,詎乙○○及丙○○共同委託他人整修 系爭房屋時,未依據幼獅大樓住戶規約第3條、幼獅大樓 施工裝潢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之約定,於施工前通知公告 周知,即擅自施工,於106年2月8日施工時造成震動及噪 音過劇,致使不知情之甲○○無從防患,因而受到震動及 噪音之影響而羊水破裂,於翌日同年月9日剖腹產下蔡☆ ☆及戊○○,蔡☆☆及戊○○在母體內周數不足、出生時 發育未完全身體孱弱,於同年月10日蔡☆☆死亡,蔡佩伶 自106年2月9日出生後,因體弱持續在高醫醫院住院至106 年7月1日出院,出院後仍需每周回診一次,其身體微恙即 需就醫等情,故提出建物、土地登記簿謄本、幼獅大樓住 戶規約、出生證明、死亡證明、原證4網路文章、門診醫 療費收據為證(本院107年度審重訴字第105號卷第34至10 4頁),丙○○、乙○○則抗辯:原證4網路文章,非醫學 研究學術文獻或醫師專業意見等語。幼獅管委會則抗辯: 丙○○、乙○○整修系爭房屋時有無產生震動及噪音,與 甲○○羊水破裂早產、戊○○因早產發育遲緩、蔡☆☆早 產死亡間,無相當因果關係。甲○○因懷孕雙胞胎,即屬 早產高危險群,且其妊娠前期(約12至13週)曾因脅迫性 流產而住院,且有多次腹痛徵狀之就醫紀錄,俱為造成甲 ○○早產之自身潛在因素,而非施工之震動與噪音所致。



請求調閱甲○○105年至106年之就醫紀錄,及於各醫院之 病歷,以確認早產原因等語。
2、經查,依台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(下稱橋檢)調取德謙 婦產小兒科醫院(下稱德謙醫院)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 和紀念醫院(以下簡稱高醫)相關病歷,顯示甲○○曾於 105年11月17日(妊娠逾12週)至德謙醫院就診時,經醫 師診斷有「迫切流產、下腹部痛」症狀;之後於105年11 月21日因懷孕13週併雙胞胎及陰道出血至上開醫院就診, 經醫師診斷為「妊娠逾13週併雙胞胎及脅迫性流產」而住 院治療,並至同年月25日出院;又分別於105年12月28日 、106年1月29日至德謙醫院接受產檢時,分別診斷有腹痛 及下腹部痛之症狀;嗣於106年2月9日(妊娠逾24週)因 腹部急症、多胎妊娠第二個胎兒有其他併發症、早期破水 等症狀,至德謙醫院就診後,隨即轉診至高醫,經該院醫 師診斷為「雙胞胎併胎位不正及早期早產破水」後,接受 剖腹產等情,有上開德謙醫院及高醫病歷資料影本在卷可 稽,甲○○妊娠階段即曾因脅迫性流產住院及多次診斷有 腹部疼痛之症狀,顯見其妊娠期間身體即有流產前兆及胎 兒狀況並非穩定。
3、本院依原告之聲請,向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函詢關於噪音與 震動是否會造成孕婦早或流產,經該會於108年4月18日以 台婦醫字第108064號函覆:㈠依據產科教科書Williams Obstetrics 25rd Edition P809-810(如附件一),早產 的原因甚多,主要原因有四個:⑴為自然無原因的早產⑵ 早期破水⑶母親或胎兒因素之早產⑷多胞胎。其中屬生活 型態之因素(lifestyle factors)為:抽菸、母親體重增 加不足、藥物使用、母親年紀過輕或是高齡、長時間行走 或久站、繁重的工作或是長時間的工作、母親的憂鬱、焦 慮及慢性壓力等等皆有可能造成早產的發生。但其中並未 提及噪音及震動會造成孕婦早產。而依據產科教科書Will iams Obstetrics 25rd Edition P809-P810造成早產的原 因,其中提及媽媽及胎兒的壓力(maternal-fetal stress) 會造成胎兒早產,其中包括營養限制、肥胖、感染、糖尿 病、種族因素、童年時的壓力、憂鬱、以及創傷後壓力症 候群等因素皆會造成早產的發生。而其中亦未提及噪音及 震動會造成孕婦早產。㈡依據甲○○之產檢紀錄,106年2 月9日甲○○為雙胞胎妊娠24週又3天合併早產早期破水。 根據產檢紀錄,從初期105/11/17至105/12/14,懷孕15週 ,皆有給予黃體素治療,功能為早期懷孕之安胎使用。㈢ 承㈠之說明,皆未提及噪音及震動會造成孕婦早產,所以



受住戶打除牆壁之聲音及震動而早產之可能性極低。綜上 ,足見甲○○妊娠期間身體即有流產前兆及胎兒狀況並非 穩定,且依上揭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函覆,依據產科教科書 ,並未提及噪音及震動會造成孕婦早產,已如前述,是甲 ○○主張其早產係因系爭房屋施工震動及噪音所致,並不 足採信。
4、橋檢函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蔡☆☆死因,業經該所函 復鑑定結果為「死者蔡☆☆為懷孕24週又3天流產,經剖 腹產出之早產兒,因肺泡膨脹不全,併腦髓瀰漫性壞死液 化(缺氧缺血性腦病變)及腦室內出血(非外傷性,未見 有頭部外傷),呼吸衰竭死亡,死亡方式為『自然死』」 ,有該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1份附卷可參。再經橋 檢函詢高醫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就甲○○早產是否因外在 施工噪音所致一節,業經高醫函復稱:「…蔡☆☆確為早 產而死亡,但是否因外在施工之噪音導致早產之問題,則 無法回答」,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則函復稱:「二、依據文 獻資料,美國1981年至1997年雙胞胎早產比率由40.9%增 加為55%。2006年美國雙胞胎出生比率為每1000個出生有 32個為雙胞胎,其中大約60%為早產。研究分析我國93年 至94年出生資料,我國雙胞胎早產比率為63.3%,單胞胎 早產比率則為8.0%,顯示雙胞胎比單胞胎有頗高的早產機 率。三、造成早產的原因很多(包括母體本身的因素胎兒 本身的因素及外力或外在環境的因素等),本件雙胞胎胎 兒早產之原因是否與隔壁鄰居施工有關,本所礙難回復。 」有高醫106年5月26日高醫附行字第1060102911號函文及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6年8月31日法醫理字第10600039890 號函文各1份存卷可查,足徵甲○○因懷雙胞胎本較一般 懷單胞胎之孕婦有較高之早產機率,且並無證據可證明甲 ○○早產與被告施工產生噪音及震動有關。
5、依高醫108年3月27日高醫附行字第1080101450號函所示, ⑴戊○○目前身體健康狀況與同齡孩童相同。⑵戊○○與 同齡兒童相較,其目前發展狀況與同齡孩童相比,有語言 發展遲緩之情形。於108年1月24日之心智評估報告為「蔡 童目前之認知發展屬臨界水準,而動作發展屬正常範圍」 。⑶蔡童出生為懷孕週數24週又3天,出生體重為645克 ,發展遲緩與早產有高度相關。此有上揭函文可證,雖戊 ○○發展遲緩與早產有高度相關,惟並無證據可證明甲○ ○早產與被告施工產生噪音及震動有關,是戊○○發展遲 緩,與被告施工產生噪音與震動,並無相當因果關係。 6、台灣婦產科醫學會上揭函說明(四)⑴依據產科教科書



Williams Obstetrics 25rd Edition P.804及P.806(如 附件二)出生體重為501-750公克區間(24 3/7週)之新 生兒之存活率僅為55% (此案中胎兒出生體重為697公克) ,而足月生產之新生兒(> 37週)其存活率為99.94%。⑵ 因此極度早產的新生兒較容易產生死亡之結果。(五)蔡 ☆☆之出生體重為697公克,是屬於極低體重之早產,其 存活率僅為55%,依蔡☆☆高醫出院病摘顯示,其死亡原 因與早產有關,此有上揭函示可稽。蔡☆☆死亡雖因甲○ ○早產所致,惟並無證據可證明甲○○早產與系爭房屋施 工產生噪音及震動有關,已如前述,是蔡☆☆之死亡與被 告施工產生噪音及震動,並無相當因果關係。
(三)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求丙○○、乙○○賠償其損 害,有無理由?
甲○○因懷有雙胞胎,依醫學文獻所載,即屬早產之高危 險群,且其妊娠前期(約妊娠12至13週)曾因脅迫性流產 而住院,亦有多次腹痛徵狀之診斷,本件原告既無法證明 甲○○早產及戊○○因早產發育遲緩、蔡☆☆因早產死亡 ,與系爭房屋施工間有何因果關係,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法律關係,甲○○請求丙○○、乙○○連帶賠償 醫療費用22036元、精神慰撫金150000元、蔡☆☆死亡之 精神慰撫金0000000元,共計0000000元、丁○○請求丙○ ○、乙○○連帶賠償蔡☆☆醫藥費用6310元、蔡☆☆死亡 之精神慰撫金0000000元,共0000000元、戊○○請求丙○ ○、乙○○賠償醫療費用39795元,精神慰撫金280萬元, 謹請求共0000000元,均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(四)原告依債務不履行法律關係,請求幼獅管委會應與丙○○ 、乙○○以不真正連帶關係賠償損失,有無理由? 1、原告主張:幼獅管委會未依規約於106年2月6日施工前張 貼公告,甲○○不知防備,而因系爭房屋施工震動及噪 音致甲○○早產及戊○○因早產發育遲緩、蔡☆☆因早 產死亡,幼獅管委會自應負債務不履行之賠償責任云云 。幼獅管委會則抗辯:丙○○、乙○○於系爭房屋施工時 ,管委會已張貼公告,且有無張貼公告與甲○○早產及 戊○○因早產發育遲緩、蔡☆☆因早產死亡並無相當因 果關係等語。
2、經查,丙○○、乙○○於系爭房屋施工震動及噪音與甲 ○○早產及戊○○因早產發育遲緩、蔡☆☆因早產死亡 並無相當因果關係,已如前述,則幼獅管委會是否依規 約公告施工,以使甲○○得以規避施工期間進住住家內 ,與甲○○早產並無相當因果關係,是無法證明幼獅管



委會有何未張貼施工公告之債務不履行事由,致甲○○ 早產及戊○○因早產發育遲緩、蔡☆☆因早產死亡,從 而,原告依債務不履行法律關係,請求幼獅管委會應與 丙○○、乙○○以不真正連帶關係賠償原告如聲明所示 之損失,並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綜上,原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192條第1項 、第194條、第195條第1項,請求丙○○、乙○○連帶賠償 戊○○醫療費用新臺幣(下同)39,795元、精神慰撫金280 萬元;連帶賠償甲○○醫療費用22,036元、身體健康受損之 精神慰撫金15萬元、蔡☆☆死亡之精神慰撫金300萬元;連 帶賠償丁○○所支出蔡☆☆之醫療費用6,310元、蔡☆☆死 亡之精神慰撫金300萬元。幼獅管委會未履行與住戶間之管 理契約使原告受上開損害,原告依民法第544條、第224條、 第227第1項、第277條之1第1項之規定,請求幼獅管委會就 原告如前開所示損害及金額負賠償責任。丙○○、乙○○與 幼獅管委會間,分別基於不同原因而需對原告負相同損害賠 償責任,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,原告聲明其中被告為給付 者,其餘被告於同額給付範圍內,免其給付責任,均無理由 ,應予駁回。原告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 麗,應併予駁回。
六、結論:原告之訴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,判決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玲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
書記官 曾秀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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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特力屋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