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土地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7年度,118號
CTDV,107,重訴,118,201905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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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重訴字第118號
原   告 高雄市政府農業局

法定代理人 吳芳銘 


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
被   告 保證責任高雄市嘉誠合作農場

法定代理人 陳清南 
訴訟代理人 謝榮境 
被   告 許龍輔 
      許蘇英照
      許龍智 
      許鴻元 
      許鴻徹 
      許吳真美
      許莉迎 
兼上四人共
同訴訟代理
人     許龍智 
被   告 林炳宏 
      林昱任 
      林庭毅 
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 楊淳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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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