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7年度,881號
CTDV,107,訴,881,20190528,2

1/1頁
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88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林崇豪 



被上訴人
即 被 告 林崇傑 

上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本
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以上訴狀
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
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
明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
明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保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淑菁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