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56號原 告 林黃桃 訴訟代理人 林志聰 被 告 李文造 李陳新愛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律師 林柏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,定同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宣判,茲因原告具狀聲請撤回起訴,爰裁定再開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智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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