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7年度,856號
CTDV,107,訴,856,2019052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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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856號
原   告 林黃桃 
訴訟代理人 林志聰 
被   告 李文造 
      李陳新愛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律師
      林柏瑞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七
日言詞辯論終結,定同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宣判,茲因原告具
狀聲請撤回起訴,爰裁定再開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 法 官 周佳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智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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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