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環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永忠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余子琛 蔡政志 被 上訴人 信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志明 被 上訴人 優盛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忠 被 上訴人 福星冷凍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曾鳳柑被 上訴人 至昱消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孟玉 被 上訴人 王珮頴 被 上訴人 動能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明 被 上訴人 王雪華 被 上訴人 台灣豪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榮新 被 上訴人 蘇秀玲 被 上訴人 張建銘 被 上訴人 上禾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金宗 被 上訴人 吳春吉 被 上訴人 葛迪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鴻章 被 上訴人 農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盛英 被 上訴人 全紅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至誠 被 上訴人 春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銘壯 被 上訴人 東研幹細胞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金泰 被 上訴人 宇豐創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豊隆 被 上訴人 吳維庭 被 上訴人 禾康國際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涵妤 被 上訴人 鑫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(即唐普科技有限公司之承法定代理人 洪永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5 月2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5,085,760 元【8,000 元×(402.82㎡+128.55㎡+97.27 ㎡)+8,000 元×7.08㎡】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,08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智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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