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8號
聲 請 人 張慧鈴即周張慧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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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
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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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
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
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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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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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
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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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權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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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理 由
一、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
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有國泰人壽保單(另南山人壽保單無解
約金),該保單解約金現值為新臺幣(下同)18,932元,惟債
務人於裁定開始清算前兩年內有多次借還款紀錄,保單增貸
金額為54,000元,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、保險
同業公會投保明細、保險公司函、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
。復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份方式表示意見
,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,有本院107司執消債清司顯字
第88號函、送達證書、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。綜上,
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僅有保單,經債務人加回過去兩年借
款後提出72,932元,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,並
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。故本件清算
程序即可終結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