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變更股東名簿等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6年度,1000號
CTDV,106,訴,1000,20190513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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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100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曾昌文 


被上訴人
即被  告 美德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 曾昌宏 
人         
上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
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
臺幣(下同)5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100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保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淑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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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美德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