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08年度,64號
CTDM,108,附民,64,20190523,1

1/1頁
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附民字第64號
原   告 雷天國
被   告 黃荺 



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
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
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
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 審判長法 官 黃裕堯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博欽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彭志崴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雅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