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4號原 告 雷天國被 告 黃荺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彭志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雅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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