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44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陳註鵬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
管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陳註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陳註鵬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,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及1 年6 月確定, 並於民國106 年7 月9 日入監執行,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108 年5 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801630250 號核准假釋在案, 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,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,刑法第93條第2 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另受刑 人應於假釋後執行拘役120 日及易服勞役2 日,附此敘明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永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
書記官 李宛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