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採購法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審易字,108年度,144號
CTDM,108,審易,144,201905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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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 108年度審易字第144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寬城營造有限公司


兼 代表人 林陽賜


上二人共同
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
      陳妙真律師
      陳婉瑜律師
被   告 正引企業有限公司


代 表 人 蘇燕雀


被   告 方永堯




上 二 人
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
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7 年度偵字
第3370號、第12600 號),嗣因被告等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,
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,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
序而為判決,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,於中華民國108
年5 月23日下午5 時,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宣示判決,以代
判決書,出席職員如下:
    法 官 周佑倫
    書記官 黃莉君
    通 譯 程珮涵
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、犯罪事實要旨、處罰條文、附記事項,及告以上訴限制、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,且諭知記載其內容:
一、主 文:
寬城營造有限公司,其實際負責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 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罪,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。



林陽賜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, 處有期徒刑陸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,有期徒刑如易科 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未扣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壹拾陸元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正引企業有限公司,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 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罪,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。 方永堯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, 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緩刑貳年,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玖萬元。未扣案之犯罪所 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,追徵其價額;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。二、犯罪事實要旨:
林陽賜寬城營造有限公司(下稱寬城公司)實際負責人, 金國華為排灣族原住民,林陽賜因知悉政府機關辦理位在原 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,依原住民族工作 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,應以原住民廠商為優先,為順利承攬 政府機關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標案,遂於民國103 年1 月18日 起商請具有原住民身分之金國華擔任寬城公司名義負責人; 另方永堯於105 年10月間,為正引企業有限公司(下稱正引 公司)登記及實際負責人。嗣於105 年10月18日,高雄市那 瑪夏區公所辦理「那瑪夏區路標及告示牌整體改善工程」招 標公告( 標案案號AC00000-00,下稱系爭標案) ,採購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26萬7,769 元,屬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 標案,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,取得三家以上 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,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, 若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,得經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,改採限制性招標。方永堯得知後, 擬承攬上開工程,然因正引公司非原住民廠商,無投標優先 權,為求順利得標,竟基於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之 犯意,商請林陽賜借用寬城公司名義投標,林陽賜則基於影 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,同意正引公司借用寬城 公司名義投標,雙方謀議既定,即由方永堯指示其不知情之 配偶蘇燕巢以方永堯申辦之中華電信HINET 電子領標帳號00 000000號領取電子標單乙份(IP位置111.254.209.93),並 以寬城公司名義填寫投標文件(含廠商報價單、原住民法人 證明書、退還押標金切結書),並由方永堯林陽賜以寬城 公司大小章在上開文件上用印,再由方永堯指示蘇燕巢於10 5 年10月20日,至高雄市岡山區仁壽路郵局購買金額1 萬3, 382 元郵政匯票,作為寬城公司參與投標之押標金,方永堯



隨即檢附上開投標文件參與投標。嗣系爭標案投標截止時僅 有寬城公司及榮景號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(下稱榮景號公司 )投標,因榮景號公司非原住民廠商,導致合格廠商僅有寬 城公司一家,經機關首長核可後改採限制性招標,並依據政 府採購法第52條第1 項第1 款由寬城公司以底價23萬5,000 元決標。嗣那瑪夏區公所驗收完畢後,於105 年12月13日將 款項23萬6,159 元匯入寬城公司位於高雄銀行大發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,寬城公司隨即再將其中20萬元交給 正引公司。嗣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為調查他人涉嫌 貪汙之案件,於107 年2 月5 日依法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後 ,檢察官察覺有異,進而循線查悉上情。
三、處罰條文:
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、第92條。
四、附記事項:
無。
五、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訊問 程序終結前,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;第 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;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;第6 款被告有 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;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 免刑或免訴、不受理者情形之一,及違反同條第2 項「法院 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;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,以 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為限」之規定外 ,不得上訴。
六、如有上開除外情形而不服本判決者,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 送達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(須附繕本)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
書記官 黃莉君
法 官 周佑倫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上訴。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、第2 款、第4 款、第6 款、第7 款所定情形,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
書記官 黃莉君
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:




政府採購法第87條
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、違反其本意投標,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、得標後轉包或分包,而施強暴、脅迫、藥劑或催眠術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犯前項之罪,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,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,而以契約、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,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,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,亦同。第一項、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政府採購法第92條
廠商之代表人、代理人、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,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,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,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。
附表:扣案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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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物品名稱及數量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寬城營造有限公司印章7 顆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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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名片6 張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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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 │那瑪夏路標及告示牌整體改善計│
│ │畫資料1 包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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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4 │105 年那瑪夏區公所路標工程光│
│ │碟2 片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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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榮景號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正引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寬城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