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宣告沒收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單聲沒字,108年度,27號
CTDM,108,單聲沒,27,201905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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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7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黃健原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08年度執聲字第420號)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黃健原因毀棄損壞案件,經本院判決 公訴不受理確定,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,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之規定,聲請宣告沒收扣案之空氣手槍1支(槍枝管制 編號:0000000000,不具殺傷力)云云。二、按沒收,除有特別規定者外,於裁判時併宣告之,刑法第40 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是就犯罪所用、供犯罪預備之物之沒收 ,除有刑法第40條第2項或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所定例 外情形,法院尚不得於無主刑之裁判下,單獨宣告沒收。易 言之,扣案物縱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,於 無主刑宣告情形下,法院僅得依上開二規定為單獨宣告沒收 之依據,此外即不能任意宣告沒收而侵犯人民財產權。三、查受刑人涉犯毀棄損壞案件,經告訴人撤回告訴,遂由本院 以107年度易字第20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,此有該刑事判 決書附卷可憑。又前開案件扣得上開空氣手槍1支並非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之物,本不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單獨宣告沒 收;又雖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,亦與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單獨宣告沒收規定不符。揆諸前開說明,本件聲請於 法究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政坤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
書記官 林榮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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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