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08年度,82號
CTDM,108,單禁沒,82,201905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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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2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陳信顯

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
收違禁物(108年度聲沒字第5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(驗餘淨重為零點伍伍伍公克,含包裝袋壹個)沒收銷燬之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陳信顯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,經臺 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6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。惟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(驗餘淨重為0.555公克 ,含包裝袋1個),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,為違禁物,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二、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;查獲之第一、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刑法第40條第2項、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三、經查:被告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,業經臺灣橋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上開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有該不起訴處 分書在卷可參。而扣案白色結晶1包(驗餘淨重為0.555公克 ,含包裝袋1個),經送驗後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,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10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0 00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存卷可參,足認確係違 禁物無訛。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 析離且無析離實益,應與毒品整體同視,一併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。至送驗耗損部 分毒品既已滅失,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。故聲請人聲請沒收 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政坤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榮志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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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