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交附民字,107年度,57號
CTDM,107,交附民,57,2019051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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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
原   告 楊舒閔
兼法定代理 楊木川



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
被   告 曾炳城


      蘇哲緯

      周可軒
      吳恭麟
      楊世良

      曾朝文
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
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
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
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華君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新益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簡祥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怡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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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