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6號
聲 請 人 尚彬儀器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美羚
代 理 人 林尚彬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7日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,前經聲請 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16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10 7 年11月13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支票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16 號公示催 告在案,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查核無訛;又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業於108 年3 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李佳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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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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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人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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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綺麗生技有限公司 │中國信託南桃園分行│107年9月25日 │25,200元 │EB0二一六三三│尚彬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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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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