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8年度,141號
TYDV,108,除,141,201905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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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141號
聲 請 人 魏金玉 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8 年5 月20日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,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55 號公示催告,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二、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55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4 月 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,有本院10 7 年度司催字第555 號卷宗、107 年12月11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可按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,為有理 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
書記官 劉寶霞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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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108 年度除字第141 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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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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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胡雲明 │華南商業銀行│107年7月5日 │11,600元 │PD二四六三二五七│ │
│ │ │觀音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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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