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服務報酬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8年度,200號
TYDV,108,重訴,200,2019052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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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200號
原   告 成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慶田 


被  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對 支付命令聲明異議,視為起訴,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 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。該項 裁定已於108 年5 月6 日送達,有該裁定、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,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 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以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古鳳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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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成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